一是土壤调查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是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上述行业之外,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也就是说在土壤普查或详查中查明的污染地块。
三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这个就包含了农用地了,简单说,一块农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也需要进行土壤调查。
这是很多人不理解的现实,但法律规定的东西,没办法,可以简化不可以缺失。
四是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除外。
也就是说,再干净的地块,其中一旦含有垃圾转运、处置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这些设施用地也要开展土调。
既然是法律法规明确,开展土壤调查是强制性要求